【法律一分鐘】銀行基金自行質借
作者:唐其堯律師
為增加特定金錢信託資金運用之靈活性與流動性,自2018年11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開始研議開放銀行得辦理以自己擔任受託人之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為質借之業務,依此,銀行公會於2019年2月訂定「以自己擔任受託人之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為擔保之質借業務自律規範」,俾銀行辦理該業務有法可循。
依該自律規範,銀行須經金管會核准始得辦理上述業務;質借之信託受益權,以信託財產投資於自律規範規定之標的且具較高流動性與公開市場價格者為限,例如,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或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等;基於投資人保護之考量,開辦初期,銀行受理質借之對象僅限專業投資人;此外,如欲辦理該業務之銀行,應訂定如KYP、核定個案貸放成數、適當徵授信之作業流程等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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